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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荐05年度“国家助学奖学金
日期:2007-07-03  发布人: 览量:


学生管理 加入时间:2007/7/3 14:36:41 admin 点击:1330

各系部: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使他们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2005年国家设立了“国家助学奖学金”,省政府设立了“河南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助学奖学金”和“河南省政府奖学金”的资助对象为高校中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根据省教育厅有关文件通知,今年我院将有4名学生享受“国家奖学金”,每人4000元;75名学生将享“国家助学金”,每人1500元;12名学生将享受“河南省政府奖学金”,每人3000元。

各系接到通知后要高度重视,精心安排,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自下而上,层层推荐,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候选学生的推荐工作,切实将推荐名额落实到品学兼优的贫困学生身上。现将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及各学院推荐名额等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系候选学生名单及材料务必于11月30日上午9点钟前报学生处。

特此通知 !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周口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评选办法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他们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国家决定设立“国家助学奖学金”和“河南省政府奖学金”。 国家助学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是中央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提供的无偿资助。为管好、用好该项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一、国家助学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的资助对象

国家助学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专科学生。

二、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全日制专科大学生,包括当年考入我校的专科大学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并按规定缴费注册,未交学费者须有缓交手续;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任何违纪行为;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或参加全国统一高考成绩优秀;

6、学习必修课成绩须无不及格或重修记录;

7、家庭贫困,生活俭朴,并提供当地政府的家庭贫困证明;

8、自立自强,积极参加各项实践活动;

9、在同一学年内不得同时享受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助学金;

10、不同学年内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

11、本学年内未享受各种社会类的奖、助学金;

12连续两次获得院优秀学生奖学金一等奖学金者优先。

三、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1、全日制专科大学生,包括当年考入我校的专科大学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并按规定缴费注册,未交学费者须有缓交手续;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任何违纪行为;

5、在校期间综合考评成绩须为优秀;

6、学习必修课成绩须无不及格现象;

7、家庭贫困,生活俭朴,并提供家庭贫困三级证明;

8、自立自强,积极参加各项实践活动;

9、在同一学年内不得同时享受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助学金;

10、不同学年内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

11、本学年内未享受各种社会类的奖、助学金;

三、国家助学、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的额度

国家奖学金的额度为每人4000元。省政府奖学金的额度为每人3000元。国家助学金每人1500元。

四、国家助学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1、各系根据学校统一安排及时向全体学生公布奖励名额、申请条件及评审程序;

2、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和《河南省政府奖学金审批表》(一式三份);

3、班主任组织所在班级进行认真评议,并向系提出候选人推荐名单;

5、各系根据学院要求,对候选人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考核评审,按学院下达的推荐名额研究确定候选人名单,并在全系范围内公示,如无异议,按等额将《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和《河南省政府奖学金》一式三份,获奖证书复印件和贫困证明原件上报到学生处;

6、学生处对各系上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并将确定的候选学生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公示;

7、学生处将确定的获奖学生名单及有关材料上报院领导审批;

8、经学院审批后,再将获奖学生有关材料上报省教育厅审批;

9、奖学金的发放,经批准后由学院统一发放给获奖学生本人。

五、国家助学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的监督和检查

1、国家助学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实行公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向省教育厅报送评审名单及有关推荐材料之前,将评审名单向全院师生公开,以防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2、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接受财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国家、省政府奖学金专款专用,及时发给获奖学生,不得截流、挪用和挤占。

六、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5-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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